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 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利益利益利益。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要求投保人的最大诚信;保险合同的附合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射幸性)决定的。
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行
为了使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和实行,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对保险人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
1、告知
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由于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告知的内容各有不同,范围极其广泛,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种告知方式:
(1)无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
(2)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关项目与补充回答相结合。
2、保证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
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
(2)默示保证
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原则的异同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市场功能上有共同之处,如均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促成合作。
但是,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与民法诚信原则有着很大的不同。
其一,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主要制度之中;而诚信原则虽称为“帝王原则”,但其适用上有诸多限制。
其二,最大诚信原则不仅为法律原则,而且衍生出了一系列可操作性极强的行为规则。
诚信原则则内容不确定。就某个具体民事行为而言,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的行为界限并不明确。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独立规则,它只能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行为中附生,只能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发挥作用。
其三,最大诚信原则较之于诚信原则,对于诚信的要求更高。
诚信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不得对对方进行欺诈,但它并不反对利用信息优势去合理赚取利益。在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时,诚信原则只要求他们在追求个人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他人利益,而不能损人利己。与此不同,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市场的主体彼此坦诚相待,如果爱己一般爱人。人们在从事保险交易时,不仅仅要彼此无欺,更需向对方“亮出自己的底牌”,充分展示个人所私下掌握的信息,以彼此公平、合理的态度相互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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