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均可为其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投保本保险。中美大都会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对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投保细则上作了详细规定,以帮助更多的人获得全面的保障利益。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均可为其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投保本保险。中美大都会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B款)对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投保细则上作了详细规定,以帮助更多的人获得全面的保障利益。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美大都会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均可为其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投保本保险。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自建筑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建筑工程因故停工时,投保人需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停工手续,建筑工程复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需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复工手续。建筑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第180日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残疾项目在给付比例表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二、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蓄意违章、违法、犯罪或拒捕;
四、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五、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疾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病而导致的意外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辐射或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在投保时由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填写《指定受益人确认书》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填写《指定受益人确认书》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此类变更不需经受益人同意。《指定受益人确认书》由投保人留存,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以填写日期最晚的为准。
三、如果由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放弃收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五、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接受对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的任何变更或其它指定。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各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
7、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
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索赔申请后,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三、其他
1、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2、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认为申请给付保险金所需的上述证明或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完整,应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未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则视为其放弃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第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
一、本公司收到第九条所述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如需要本公司进行勘查、检验的,则所有的相关工作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含10日)给付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并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二、本公司自收到第九条所述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根据该宣告死亡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若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如果因相关法律产生变化,导致本合同的部分内容与法律规定产生冲突,本公司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内容以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对该被保险人终止承担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对该被保险人终止承担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担保
本合同的保险单不得以任何方式用于担保、贷款或转让。
释义
本公司:指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本合同所指的疾病包括非病理性猝死)并且不可预期的事件受到伤害。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若此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的总和。
未满期保费:本合同中的未满期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本公司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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