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安泰金万能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 )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首创安泰金万能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 )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构成。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UWLA。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若本合同增加基本保额,则以基本保额增加生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个人帐户价值。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个人帐户价值。
本合同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我们审核同意承保后生效。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开始,并溯自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有效期均以生效日起算。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帐户价值之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节日期间意外身故、全残特别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特别约定的节日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我们除按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节日期间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特别约定的节日期间为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七、公历五月一日至七日、公历十月一日至七日,共二十一天。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我们将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六、九、十二、十五个保单周年日向个人帐户额外分配持续奖金以增加个人帐户价值,该保单周年日的持续奖金等额于当时个人帐户价值的1.6%。
1、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若该受益人为投保人时,则适用本条前述(1)关于投保人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自发生前述免责情形的当日24时起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个人帐户价值。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对于2.1.2,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节日期间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2)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4)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者;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6)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所致者;
(7)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一、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二、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三、变更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依我们的规定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额。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额相应调整风险保险费。
1、增加基本保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之前且本合同生效满一年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当时的规定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额,增额后的基本保额不得高于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该保单周年日24时起生效。
若被保险人在新增基本保额生效日起两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对该增加的基本保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且减额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当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减少的基本保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费用扣除日24时终止。
一、保险费的缴纳
投保人应向我们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简称趸缴)。
保险费的分配
1、10000元以内部分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10%;
2、超出10000元部分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7%。
二、个人帐户价值
我们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保单生效日24时起为投保人建立个人帐户。建立时的个人帐户价值等于趸缴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当月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后的余额。
此后,本合同每月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在每月的费用扣除日从个人帐户中扣除。部分领取的个人帐户价值和手续费于领取日从个人帐户中扣除。
我们每月对上月的个人帐户结算一次,个人帐户价值按我们宣告的上月结算利率累积,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结算时,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
若个人帐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下月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则按日计算,直到个人帐户价值为零或负数,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于每个保单年度初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上一保单年度的个人帐户情况。
个人帐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帐户价值。但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帐户价值的金额以及个人帐户价值余额均不得低于我们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部分领取的申请与给付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部分领取申请书;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该部分个人帐户价值。
手续费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我们为投保人提供一次免费的部分领取机会,超过一次的部分领取,我们将收取手续费。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个人帐户价值。
一、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二、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我们,并及时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若由于时间延误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三、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
受益人对本合同2.1.1所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对本合同2.1.2所约定的节日期间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四、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
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诊断证明。
节日期间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节日期间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时,除按7.4.1、7.4.2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外,还须提供与意外伤害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逾期我们将承担利息,但逾期事由可归责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我们不承担利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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