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纽约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详细条款

发布时间:2013-01-21 09: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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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中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海尔纽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保险合同须经我们在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有效。

  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中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海尔纽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保险合同须经我们在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HR_B。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周岁释义1。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通过,您可以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续保后的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续保保险费将以续保时被保险人当时的职业和年龄为基础,并 按我们当时核定的费率计算。

我们允许被保险人最后一次连续续保的年龄为六十四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我们将在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凭证。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释义2 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保障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三十天后或最后复效日三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病症,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经住院接受治疗的,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凭证的被保险人,我们将按照其个人住院医疗费用的10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未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凭证的被保险人,我们将按照其个人住院医疗费用的8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个人住院医疗费用是指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即医疗费用必须在被保险人住院所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之内,并且扣除被保险人由政府、公司、单位、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医疗保险计划已支付的款额。

第七条 责任免除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自杀及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释义16、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先天性缺陷;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12)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除外)、变性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 
  (13)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14)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5)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节育(包括绝育)、怀孕(不包括宫外孕)、流产、分娩(包括难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6)扁桃体、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包括盆腔炎)的治疗或外科手术,但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一百二十天后所做的治疗或外科手术不在此限。
发生上述(1)至(16)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及领取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申请资料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门急诊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原始件; 
  (5)对于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行使,超过二年不行使此权利的,则丧失此权利。

  交纳保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在主合同的交费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第十二条 无理赔费率浮动 

若本附加合同在过去三个连续保单年度内连续有效,且您未向我们申请任何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那么在下一保单年度,我们将按该保单年度相应基准费率的85%为您计算应交保险费;若您已经享受了无理赔费率浮动,但对过去三个连续保单年度内存在的保险事故仍然要求索赔,我们将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自该保险事故发生日起,您已享受的所有无理赔费率浮动金额。

第十三条 宽限期

如果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您未曾被拒绝续保,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负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四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若我们已按本附加合同给付保险金,在该保单年度内,您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保险期间届满前本附加合同被拒绝续保; 
  (2)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3)主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4)主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5)因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按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周岁年龄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我们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重新计算实际应给付的保险金。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而您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第十八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职业或工种的划分将按照投保时我们的核保规则进行。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我们。职业或工种变更时,我们依下列的约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将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后,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以变更前后应交保费的差额为基数,根据按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中使用的比例表,比例折算应退还的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维持不变。

二、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我们在收到有关变更的通知后,自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按照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的差额补收相应的保险费,而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若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您或被保险人并未依上述的约定通知我们,则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我们按照已
     收的保险费与应收的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如果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说明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不真实,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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