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招标,是指买保险方只需在第三方保险服务平台发布自己的保险需求信息,就可以获得在地各大保险公司的不同代理人为其量身定制的保险方案。
保险招标,是指买保险方只需在第三方保险服务平台发布自己的保险需求信息,就可以获得在地各大保险公司的不同代理人为其量身定制的保险方案。其私人信息完全隐蔽,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骚扰,可以在没有任何压力的轻松环境下,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主动联系中意的保险代理人。
我国的保险招投标最早起始于政府机关车辆,而现在已由机动车辆保险扩展到企业财产险、工程险、责任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并渐成发展趋势。保险招投标对于保险公司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保险业务经营中的腐败行为,降低投保人的投保费用,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保险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 存在较多数量且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邀请招标,造成排斥其他保险公司参与投标的不公平现象。
2、 保护自己招标存在对风险评估和保险知识缺乏的缺陷,容易造成招标文件要素不全或招标要求不符合保险行业国际惯例等情况发生,使得投标的保险公司无所适从,无法准确地根据招标书要求设计规范的投标书。
3、存在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公司垄断保险资源,以高额代理费和佣金作为取舍保险公司的弊端。
4、腐败行为有从贿赂投保人向代理人、经纪人公司关键人物转移的倾向。
5、 保险招标中部分招标人提出超出保险成本的过宽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责任范围的要求,甚至提出要有自行处理中小事故的定损理赔权,使得招标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
6、 过低的费率报价和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可能引发偿付危机
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重规模轻效益,在追求规模和市场份额的氛围下,老公司追求规模以图保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巩固势力范围,显示自身实力。
新的公司追求规模以期迅速发展壮大,甚至仅中标百分之几份额也大肆渲染,提高市场形象,这就迫使保险公司更多地利用费率进行恶性竞争。当费率竞争衍化成不顾风险,不计成本,违反价值规律,盲目降费的极端境地时,保险公司便无法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要知道目前国内多数项目的费率水平只有国际市场价格的1/2甚至1/3,这就迫使保险公司不得不扩大自留额,往往会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与最低偿付能力相适应的业务规模和每一危险单位所造成的最大损失责任。
有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会提出超出成本的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似乎只要保险什么事故都得赔,这样做的结果轻则破坏市场和价值规律,引发恶性无序竞争,重则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甚至导致偿付危机和公司破产,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极大地影响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7、 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可能引发信用危机
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为竞标成功,部分保险公司自己提出了一些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那种不计成本,脱离实际,难以兑现的服务承诺只会损坏保险公司的声誉,其付出的信誉损失和造成的信用危机是难以估量的。
8、 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可能引发道德危机
在目前的保险投标中,有的保险公司在投标书外,私下与投保人或其委托的保险经纪人、代理人签订所谓的见不得人的“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等。既然投标书已全部反映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为什么还要搞私下协议,其内容无非是一些违法违规的承诺。这显然违背了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更会引发道德危机。
1、 部分保户的主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实权人物,以及一些有利害关系的人,掌控和左右评标过程和结果,使评标成为一种应付监督和监管的过程和形式;
2、缺乏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评标标准,评标中随意性较大;
3、缺乏保险监管机构认可的评标机构和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评标专家库,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比例要求不明确;
4、绝大多数评标委员不是从符合资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名单不保密,素质无保证,人为因素较重;
5、部分开标、评标过程,评审意见和书面评标报告不公开,不透明,不公正,搞暗箱操作;
6、投标人为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把一个保险标的划分给许多家保险公司承保,有的公司仅仅分得百分之几的份额;
7、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评标过程可能产生舞弊和腐败行为;
8、评标后对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和服务承诺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违约后的赔偿责任不明确。
1、费率报价和承担的保险责任应科学合理
2、保险服务要体现价值规律和可操作性
3、标书以外的违法违规的“补充协议”均属无效
4、投标书的语言文字和表述要规范准确
保险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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