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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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参考条款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于第 15 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①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② 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③ 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于第 15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①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② 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③ 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被保险人不再承担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与“可选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参考条款 | 本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日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投保人未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 2.‘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 2.‘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可选责任 2.‘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本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本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本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60%基本保额*两次为限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两次时,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本公司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如果本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三次为限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本公司已给付过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在年满 3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四:特定疾病列表”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自被保险人年满 30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豁免保险费 | 余期未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重大疾病、“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所列的中症疾病或“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所列的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有)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可选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②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可选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为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首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 365 日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在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治疗行为的,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并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相隔不少于 365 日;保险期间内,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