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又可以称之为代客理财,顾名思义,就是由专业的委托理财机构,合理的帮助委托方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资产的经营与分配,本着实现委托资产增值等或者其他有利的目标行为。委托理财指的是个人或公司接受了客户的委托,来将客户的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作,在严格的法律条件下,确保了客户的委托理财资产安全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运营。
委托理财的法律保护
很多人在进行委托理财时都签订了有关合同,但需要看清委托理财合同,确认自己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并看清是否具有其他担保措施。
委托理财的起诉事宜
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受托人为被告,请求赔偿委托理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另外,一般而言,投资者是看了广告后才去委托理财的,故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内容虚假的广告时未尽到审核其真实性的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委托理财的保底协议
委托理财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是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运用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而委托券商是综合类券商,并且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那么委托理财就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对于公司与公司之间委托理财中普遍出现的保底条款,我们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至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何确定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将其资金、证劵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资本投资,当事人双方约定收益和酬金的一种行为。从受托的主体特征来看,可以分为金融性机构委托理财、非金融性机构委托理财和个人委托理财,因考虑各类理财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规则的不同,在此予以说明,本文的思考和观点仅限于个人委托理财。从本案的主体特征为单纯的自然人主体来看,本案中所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个人委托理财纠纷。
在现行司法领域,一般是将委托理财按代理关系、委托关系、行纪关系、信托关系、借款合同。因本案涉及的是个人委托理财,抛弃掉行纪关系和信托关系,可从代理关系、委托关系、借款关系、予以分析认证。
第一、委托理财与代理关系。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主要基于代理权而存在,属于对外关系,规范本人和代理人之间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但个人委托理财中受托人理财时一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符合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二、委托理财与借款关系。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司法实务对此做法也比较一致,但是如不存在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则个人委托理财完全与借款法律行为有本质区别,不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第三、委托理财与委托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取得代理权,这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在本案中,被告人即受托人并不以原告即委托人的名义行为,也未按原告的指示行为,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同时也并未约定委托人不承担因受托人理财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完全符合委托关系的性质,应按委托合同关系定性。
开心保专业理财规划师提醒广大投资理财人士,在进行相关的委托理财之前,一定要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以确保最大化的保障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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