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部分人身险的责任免除中都列明“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不保。艾滋病是洪水猛兽,但涉及到保险为什么却要拒保?这是对人权的歧视还是利益的自保?
也许你还不清楚,艾滋病到底是什么。艾滋病(AIDS)是由艾滋病病毒(HIV)引发的全身性疾病。艾滋病通过破坏人的免疫防线,让人体在面对病菌侵害的时候毫无还手之力。最后致人死亡的不是艾滋病,而是其他疾病。目前的医疗技术来说,艾滋病几乎是绝症。
研究认为,艾滋病起源于非洲,后由移民带入美国。1981年,美国疾控中心世界上第一次有关艾滋病病例的正式记载。1985年,一位到中国旅游的外国人患艾滋病入住北京协和医院后死亡,这是我国第一次发现艾滋病病例。
艾滋病的传染源主要是人的体液: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乳汁、羊水等。
传播途径有以下三点:
经性接触:不安全的同性、异性和双性性接触。
经血液和血制品:包括共用针具静脉注射毒品、不安全规范的医疗操作、纹身等。
经母婴传播:包括宫内感染、分娩时和哺乳传播。
艾滋病潜伏期平均6-8年,可短至数月,长达数十年。从初期感染HIV到终末期是一个较为漫长复杂的过程。90年代我国医学技术尚不发达,医疗水平差,对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普及几乎为0,这就导致了在某些集体医疗事件上有大面积感染的风险。
目前艾滋病仍是“不治之症”。全世界范围内缺乏根治HIV感染的有效药物,现阶段的医疗手段只能抑制患者体内病毒复制,降低HIV感染与相关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异性性传播大于同性性传播。每次出现艾滋病医疗事故或新闻,总有部分人群或媒体会乾坤大挪移的把艾滋病矛头指向同性恋群体。不可否认,男同性恋者之间艾滋病传染的几率的确高于艾滋病的其他几种传播方式。但尽管男男同性传播感染艾滋病者逐渐增多,异性传播感染者仍占大多数。
性传播仍然是我国艾滋病的主要传染途径。2018年一季度的HIV感染者中,异性性传播25358例(69.2%);同性性传播7762例(21.2%)
;注射毒品传播1945例(5.3%);母婴传播404例(1.1%)。在往年的统计当中,异性性传播的数例也远多于同性性传播。
值得注意的是,艾滋病的新发正在趋于年轻化。青年学生新报告感染人数从2008年的527例,上升到2011年的1154例,再到2014年2695例。2011-2015年间,中国15—24岁的青年学生中感染者年均增长达35%。在相应年度的青年感染总人群中的占比从2008年的5.77%上升到2017年的23.58%。这一数值已经超过了国际艾滋病10%的“重灾区”认定感染红线值。
在医学飞速发展的今天,某些艾滋病人已经可以通过药物延长生命,有些甚至可以存活四五十年。除了身体较弱,日常生活与常人无异,那么艾滋病人也有买保险的需求,是否可以投保呢?
提及艾滋病,不仅常人避而远之,保险也是十分抗拒的。
2009年以前,各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产品合同中免责条款均有一条:“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毒(HIV呈阳性)”。
该条款饱受争议,2009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要求各保险公司删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除外责任。虽然这是保险行业内部的文件,但仅为“推荐使用”,并无强制拘束力也无法律效力。
“说白了,示范写法不是必须遵守的,只是保险行业内的一个规范。如果有保险公司不愿意遵守,它在法律上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当时的业内人士如是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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