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复星联合健康保险”)由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西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丰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家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复星联合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据了解,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投保范围和犹豫期等,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详细介绍。
本保险条款、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利益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附贴批单和其他约定书,均为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复星联合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或电子协议形式。
一、投保范围: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单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以及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责任。
其中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责任为可选责任。
五、基本责任。
六、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共有108种。
1、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11降低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投保人未选择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将按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金额(不计息)与附加险(如有附加)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不计息)二者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七、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人未选择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2)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以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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