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人寿最近又推出了一款百年康惠保2.0重大疾病保险,据说又将会是一个爆款产品。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年人寿坚持价值导向和结构调整,采取多元化销售发展策略,陆续建立并行发展个险、银行保险、创新销售、电话销售、顾问行销等业务渠道,互联网金融和健康管理服务多领域创新发展。十年间百年人寿已在全国开设21家省级分公司,累计拥有各级分支机构390余家,全国主要省市战略布局已基本完成,销售体系日益完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百年康惠保2.0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吧。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5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比例如下。
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确诊,160%。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确诊,100%。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和“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您选择投保)继续有效,本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
2、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此时您未选择可选责任中的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或选择后该责任已效力终止,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3、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5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4、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48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40%、第二次45%、第三次50%,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5、前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12种),并经本合同“前症疾病定义”中约定的治疗后,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5%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6、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二、可选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中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该种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心脑血管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列的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共12种,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主动脉手术、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严重肺源性心脏病、严重冠心病、严重心肌炎、严重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本合同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此时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已效力终止,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3、特别注意事项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合同所列的“前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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