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惠保旗舰版2.0重大疾病保险由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于2021年2月在开心保平台正式上线。百年人寿于2009年6月3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77.948亿元,凭借优异的市场表现,百年人寿连续被评为行业最具发展潜力和最具成长性的保险公司、最佳保险企业和最佳责任典范公司;连续四年荣膺“年度中国价值成长性十佳寿险公司”,公司产品创新亮点频出,多项产品获得行业大奖,行业地位和品牌知名度显著提升。
这款产品延续了康惠保重疾家族性价比高的特色,康惠保系列从2017年上市以来,发展到如今2021年,产品从纯重疾险,发展到轻中症、重疾多次赔付、恶性肿瘤额外赔等,直到这款重疾险产品相对于它的“前辈”做了不小的升级,可见康惠保旗舰版2.0重疾险作为网红重疾险的后代,这次动作有一点也不输给前辈们的架势。
保险条款
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康惠保旗舰版2.0重疾险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主要包括投保年龄、保险期间、等待期、宽限期、犹豫期以及基本保险金额,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康惠保(旗舰版2.0)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一、基本责任部分
1、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比例如下。
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确诊,160%。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含)确诊,100%。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若您选择投保)继续有效,本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
2、前症:20种重疾前症赔付1次,保额15%;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20种),并经本合同“前症疾病定义”中约定的治疗后,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5%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二、可选责任部分
1.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3.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中症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5.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形: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6.特别注意事项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合同所列的“前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和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50周岁(含)
五、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退保,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可能会因此承受一定损失。
六、等待期: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确诊前症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则本合同中症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七、宽限期: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八、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对百年康惠保旗舰版2.0重大疾病保险仍有其他疑问,或对保险相关知识、保险规划方案有困惑,请您联系我们,专业、权威,8年来服务1000万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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