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问当下哪种运动最受欢迎,户外登山大概就是被大多数人认可的一种。户外运动是近年来不少白领的解压首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它作为亲近大自然的最佳途径,徒步穿越登山,在户外运动中释放情怀及收获来自大自然的美妙体验。但是户外运动是一项风险性很大的运动,严重的甚至会危及生命;这一点在媒体的报道当中早已被证实。为了保障安全,户外登山爱好者应提前购买适合的、保障全面的户外登山意外保险。
楼静(化名)是一名热爱登山运动的半专业登山队员,2008年7月4日,她随登山队进驻海拔4430米的登山大本营,一直在此海拔高度以上的山上进行训练、修整、适应、攀登。而后来她却在活动中不不幸去世。
得知女儿意外去世,楼静年逾花甲的父母痛不欲生。然而人死不能复生,不幸中的万幸是,登山前,组织此次活动的乔戈里高山探险服务公司为参加登山活动的全体队员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畅游神州”境内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身故险种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这30万元的保险赔偿对保障楼静父母晚年生活安康可谓至关重要。因此在料理完女儿的后事后,楼静父母便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慰问探访费用险种的保险金8000元,却以“楼静所遭受的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这让楼静父母完全无法接受,因为楼静的身体一向非常健康,曾多次登上海拔7000米以上的山峰,而且此前3年从未检出心脏有任何问题。据一名程姓男队友反映,楼静身体健康,体能状况处于全队中等水平,在攀登慕士塔格峰的整个过程中无明显的劳累、不适。楼静的死不属意外事故还能算作什么呢?于是楼静父母便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02年颁布的《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即这种同意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表现出来,才可能达到法律对有效合同的评价标准。可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诸多争端。比如在一切团体险和附加险的投保中,投保人虽然获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其投保死亡保险,但却没有获得书面认可,被保险人一旦死亡,保险公司总是会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签字而作为拒赔理由,原本为遏制道德风险而生的法律规则反而沦为保险人推卸责任的堂皇借口。
可如果没有投保人签字的保单都无效的话,那岂不是几乎所有卖给这些驴友的保单都可以视为无效了吗?因此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第34条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在新《保险法》的体系下,死亡保险合同仍然需要满足同意权规则,但同意权的行使将不再以书面形式这种严格的格式要求为限。因此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权规则将无法再成为保险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正当理由。
危险在哪里都是有的,就算躺在家里还能发生汶川地震呢。不能因为有危险就不去锻炼身体、陶冶情操了。热爱登山的人也是不会被此吓退的,只会继往开来,再上一层楼!既然危险处处存在,我们就坦然面对焉。能做的就是让我们的好处增到最大,危害减到最低。
“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是国内唯一一款专门针对登山户外运动的保险产品,旨在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广大户外运动者、广大俱乐部解除后顾之忧,为我国登山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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