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个朋友调动工作,跨省调到爱人所在地,问我跨省转养老保险可以转吗?有个怎么转?
我明确的回复您跨省转养老保险可以转,根据《暂行办法》,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手续,原参保地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45天内办结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
具体的流程为:参保人提出申请———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新参保地15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原参保地发函,不符合条件的作出说明)———原参保地收到函15日内办理各项手续(参保人员欠费的,在本人补缴后办理手续;本人无力补缴的,欠缴费时间暂不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后再计)———新参保地收到转移的关系和资金后15日内办结。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
根据“暂行办法”已经退休的人员不能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第一问已经退休的人员能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吗?
案例1现居住在北京丰台区的陆道琴女士在北京工作多年,由于父亲去年刚退休她把父亲从老家江苏接到了北京,虽然父亲每个月都能按时收到养老金,但每次从银行取钱都有手续费并且不是很方便。按即将施行的“暂行办法”她想问父亲这种情况能不能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北京
回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但是对于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问养老保险发生了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是在工作地领取养老金,还是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
案例2做计算机程序设计工作的朱鹏程先生,于2002年从江苏来京工作,并按规定缴了养老保险,并在北京买了房,成了家,他想知道如果他在北京一直工作到退休,今后能不能在北京领取养老金?
回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朱先生的这种情况如果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在北京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他就可以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可以在北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请问现在跨省转养老保险,企业所交部分能否转?
答:能转一部分.养老保险比例是按照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0%,转移的时候,个人的8%全部转移,单位缴纳的20%中只转移12%。不过单位缴纳的转与不转都与你个人没有任何关系的。因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只有你个人缴的8%构成的。单位缴费不进账户只进统筹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的严重性全面突显,所以国家出台此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我国目前的养老难的问题,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关系到每个人的养老问题,所以对出台政策的详细解读也是十分有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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