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未成年人参保一年只要缴40元
未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自己只要缴纳40元。
未成年人就医方面,增加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并另行增补儿科常用药品和诊疗项目;
参保人员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每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规定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分担一定比例。
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具有的特点
一是保障大病,将住院和门诊大病列为保障内容,化解大病重病风险;
二是全面覆盖,将本市户籍的所有适龄对象全部纳入覆盖范畴;
三是城乡统筹,实行城乡统一制度、资金统一筹集、待遇统一标准;
四是有效衔接,在建立新制度的同时,与现有的职工家属劳保、农村合作医疗、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等制度有效衔接。
上海市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的人员规定
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的对象(简称“保障对象”)是:
①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
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至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中、中专、技校、职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
③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复读生等。
市区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是:疾病住院治疗、死亡或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的诊疗。保险费为每人每年50元,保险金额为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限额为7.5万元。其中,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费20元,保险额1万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10元,保险金额0.5万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费20元,保险金额6万元。
低保家庭少年儿童实施医疗救助的保险费用,由市政府出资,每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低保家庭少年儿童人数,向保险公司缴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少儿发生的符合少儿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由少儿医保统筹基金与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开支范围以及增补的少儿用药目录执行。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参保少儿发生的规定病种以外的普通门诊费用,少儿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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