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团体旅游意外险的保障责任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12-04 10:12:35

国寿团体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特别适合自助游,保障充分。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180日以上,70周岁以下,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身体健康、适合旅行的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障责任

1、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2、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3、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7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5、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6、被保险人因第一或者第二条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保险金。

7、本公司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规定

1、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2、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3、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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