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家都熟悉么?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包括哪些,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简介,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保险单中所载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1)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凡持有效客票乘坐营业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凡持有效客票乘坐营业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到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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