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中国人寿在银行保险渠道推出的一款新型分红险,于2010年2月1日上市。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高达两倍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障和高达三倍的火车、轮船、航班意外身故保障。
产品特色
理财有利:多重收益,分红添彩,抵御风险,保值增值。
保障有力:疾病身故,意外身故,高额赔付,有力保障。
满期有礼:满期给付,保全资产,稳健理财,投资有礼。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六年、十年和十五年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和十年。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条: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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