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单次航空险的保险内容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7-01 15:44:11

交通在不断地发展,飞机已经成为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人们出门旅行、出差、走亲威都有可能要乘坐飞机,但天有不测风云,我们上飞机前,购买一份中国平安航空意外险将让你的出行更有保障。

李先生是个生意上的大忙人,平时都是全国各地跑,主要是去办理一些生意上的事。做为生意人,因为时间就是金钱,大部分的出行都是乘坐飞机。看到先生经常这样外出,李太太就想给先生办理一个长期的航空意外险。虽然每次购买机票的时候可以同时购买单次的航空意外险,但对于经常乘坐飞机的人来说,这样购买单次的航空意外险显得不太划算,而且保额也不是很高。后来经过朋友的推荐和自己的琢磨,李太太帮先生购买了中国平安航空意外险,时间期限为一年。这种保险价格比较实惠,而且可以最高保到100万的保额。这样一来李先生就不用每次乘坐飞机出行都要购买一次保险了。

中国平安航空意外险不仅是生意人乘机外出的“保镖”,更是全家出门旅行的“护航使者”,让全家人开开心心地乘机出门游玩。

中国平安航空意外险让很多乘坐飞机外出的人放心旅行,是他们远行的保障。那么购买这些保单怎么查询保单比较方便呢?这里推荐使用中国平安一账通来查询。通过中国平安一账通,只要一上网,便可以了解到各种保单的情况,可以让用户们省了去营业厅乘车、排队的时间和精力,让用户们更方便地了解到自己保单的详细情况。

平安单次航空险

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残疾对应的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可选部分

1.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2.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医疗现金补贴,且累计给付现金补贴日数以180日为限。

3.遗体安排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付的与遗体直接有关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安排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约定的遗体安排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项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安排保险金,但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遗体安排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二)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 (三)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七)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十)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 (十一)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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