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特色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为六年、九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交清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次交清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投保案例
金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鸿富两全保险 (分红型)》,选择6年保险期间,3年交费,每年交费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0590元。金先生可获得保险利益如下:
高额保障
如果金先生一年后因病身故,身故保险金=10590×已交费年数
一年内因病身故,身故保险金=10000元
因意外伤害身故,身故保险金=31770×已交费年数
鸿富收益
生存至36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获得满期保险金31770元,红利分配以年复利方式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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