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4年8月,是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正局级事业单位。下设11个职能处(室)和城区、新都、龙泉驿等15个管理部以及省级、铁路、石油3个分中心。中心对15个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对3个分中心实行授权管理。
中心的主要职责为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职工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有效(以购房合同载明的备案时间为准)。
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有效(以产权证载明的时间为准)。
职工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管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一年内申请有效(以购房合同载明的时间为准)。
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取得签订购买拆迁安置合同后,一年内申请有效(以取得安置合同载明的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支付建造款后,一年以内申请有效。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支付翻建或大修费用后,一年以内申请有效。
租房提取
1、职工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至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办理提取申请。
2、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办理一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两次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
1、职工离(退)休
2、出境定居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丧失劳动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7、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全部金额,并注销个人帐户(销户提取)。
8、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9、患重大疾病。职工符合以下任一情况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均可申请办理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肝萎缩、精神分裂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且造成,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上半年提取一次,下半年提取一次,可提取患重大疾病(患者)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
*提取时间:自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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