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深圳医疗保险新政策有哪些

发布者:谢飞燕|发布时间:2014-02-12 14:04:33

2014年以来,深圳医疗保险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比如《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住院可报销90%;等等。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实施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一是落实社会保险法,二是调整待遇结构,三是进一步完善制度,便民利民。

(1)将农民工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形式名称调整。原来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分别更名为基本医疗保险一、二、三档。

(3)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进行结构性调整。

一是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总缴费比例,由原来8.5%下降为8.2%,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6%,个人缴2%)保持不变,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5%调整为0.2%;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总缴费比例仍维持0.8%不变,但基本医疗保险由原来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调整为0.7%(单位缴0.5%,个人缴0.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2%调整为0.1%;

三是改变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缴费模式,由原来的定额缴费12元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5%,其中个人缴0.1%,单位缴0.45%(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0.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0.05%);

四是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老人参加医疗保险由原来的一次性18年缴费改为按月缴费,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7%(其中基本医疗保险11.5%,地方补充医疗保险0.2%);已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不再变动。

(4)对参保人在本市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医疗保险缴费及所享受的医疗保险形式做调整。

一是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的规定,2014年起在本市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不再由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而实行满足一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条件后免费享受待遇。缴费年限实行逐步过渡的方式,即从2014年起,本市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10年、累计缴费年限15年,退休后可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通过10年过渡,到2024年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及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的,退休后可免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应继续缴费至规定的年限。

二是规定参保人停止缴费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形式与其缴纳医疗保险形式的年限相关。参保人满足停止缴费的条件后其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满15年,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或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并缴纳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满15年方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

三是规定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四是规定老人老办法,对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的退休人员仍维持原有做法。

(5)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整体水平提高。(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门诊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最高800元提高至1000元;(二)对大病门诊待遇做结构性调整。一是增加了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病种,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及颅内良性肿瘤的专科门诊治疗纳入门诊大病范围;二是规定门诊大病待遇享受比例与其连续参保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75%、90%;原已经核准认定为门诊大病的,维持原来的支付比例不变;(三)降低个人账户用于家庭共济支出的最低余额要求,将个人账户可用于家庭共济支出的最低余额要求由原来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仅为原来金额的60%;(四)将市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五)降低自行转诊人员的自付比例,对自行转诊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人员,医疗保险报销时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降低20%、40%调整为分别按新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个人自付比例减少约10%。

(6)提高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对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一) 将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对大病门诊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最高90%;(二)提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住院就医时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90%提高至95%;(三)对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四)对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限额为1万元;(五)对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设支付限额改为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7)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办理补缴。为解决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中断参保问题,允许用人单位补缴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补缴后年限可合并计算,但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住院可报销90%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原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时可享受以下医保待遇:

1.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照以下医院级别设定设立起付线:医院类别医院级别起付线标准市内医院 一级以下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1000元 注: 1、未超过起付线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支付;

2.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3.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如下:参保人群基金支付比例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95%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基金支付比例为90%

4. 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1)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2)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5.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6.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500元体检补贴并按下列标准按月支付体检补助,划入个人账户:(1)未满70周岁的,每月20元;(2)满70周岁的,每月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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