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有所不同,那么,长城商业医疗保险怎么样呢?下面一起来了解关于长城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及注意事项。
长城人寿保险险种包括分红险,商业养老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定期寿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其中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有:长城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07)、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
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住院治疗的,按下述情形向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按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按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途径取得补偿,则我们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仅以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每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在前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未发生理赔,经核实后,您可以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享受费率8折的优惠,即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只需按时以续保当时费率的80%交纳保险费。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1)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在主险合同生效后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2)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3)您在享受无理赔优惠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自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之日起至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结束,保险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保证续保期间为5年,根据主险的保险单年度确定,即自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开始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长城保证续保。保证续保是指在续保时,长城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您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发生疾病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对于主险合同有效且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以前未提出不续保申请的,长城视为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长城保证续保,您应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当时费率向长城交纳续期保险费。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如您在主险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长城将用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垫交本附加险合同续期保险费。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长城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长城审核同意您续保,则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您应按时向长城交纳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如果长城审核不同意您续保或您未按时配合长城完成审核,长城将不再收取您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保险公司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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