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太平附加盛世驾驶员团体意外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一、凡驾驶出租汽车或正规驾驶培训中心学员、教练,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出租汽车驾驶员所在公司或驾驶学员、教练所在培训中心可作为投保人。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出租汽车或教练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详见释义)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太平盛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并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附加盛世绿洲公共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在本公司太平附加盛世绿洲住院团体医疗保险和太平附加盛世绿洲门诊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一、 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正式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并符合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办法(以上两种办法简称《基本医疗办法》)规定在指定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下同)门诊或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已投保本公司的个人名下的太平附加盛世绿洲门诊团体医疗保险或太平附加盛世绿洲住院团体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之保险金额使用完毕,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的由被保险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可按约定比例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额。
本公司所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公共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达到其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投保人名下的公共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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