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辆机动车在上路前,都必须要投保交通强制保险,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目的主要在于保障第三方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那么,为什么投保交通强制保险是必须的,投保时又该注意哪些相关事项。那就请保险专家一一道来。
交通强制保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每辆机动车在上路前,都必须要投保该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通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交通强制保险的承保范围中我们不难看出,其最主要保障第三方受害人的利益,车主本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该险的有效保障。
实行交通强制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通强制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但是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与商业三责险相比较,交通强制保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通强制保险“以人为本”、“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同时,交通强制保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通强制保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按照被保险人有责无责划分了不同的赔偿限额,其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标准分别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对于交通强制保险每年应缴的保费数是这样规定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的首次投保,全国执行统一价格。一般来说,普通的6座以下私家机动车辆,每年应缴的基础保费是950元。
交通强制保险采用的是浮动费率制,即:从第二年开始,机动车辆的交通强制保险费用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10%)×(1+30%)=1111.5元。也就是说,如果车主在上一年没有出险、没有酒驾等严重的违章行为,那么其下一年所需缴纳的交强险费用会酌情减少。
至于通过什么途径投保交通强制保险,车主通过开心保网上车险可同时投保商业险和交通强制保险,不仅方便快捷,几分钟即可完成是车主省时省钱省力的良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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