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盗车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2-10-30 14:31:49

车丢了,车主肯定很伤心,但是当爱车在丢失期间又被损坏了,车主更是有口难言,如今大多车主都买有盗抢险,损失险,但是买了之后,爱车发生丢失事件,保险公司就是很爽快的理赔吗?又或者在爱车丢失期间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也会理赔吗?经调查,很多网友都不是很明白。

一、 被盗车出险的理赔

网友“黎明时分88”提问,他的塔纳2000,今年1月刚刚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然而没过多久,爱车就被窃贼偷走了。报案没多久,交管部门就通知网友“黎明时分88”去外地认车,不过让他高兴不起来的是,他的车已经变成了面目全非的报废车了,他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

对于此网友的询问,大家纷说众云,有的说应该赔有的说不会赔,到底保险公司会如何处理呢?

我们都知道,如果车辆丢失,保险公司会根据你是否投保进行相应的理赔。可如果您的车被偷后,在窃贼驾驶逃逸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其他人的财物损失,保险公司对此应不应该负赔偿责任,是否属于三者险赔偿范畴呢,又该如何获得赔偿呢?

案例回放

网友“黎明时分88”开的是一辆桑塔纳2000,今年1月刚刚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然而没过多久,网友“黎明时分88”的爱车就被窃贼偷走了。报案没多久,交管部门就通知网友“黎明时分88”去外地认车,不过让他高兴不起来的是,他的车已经变成了面目全非的报废车了。

原来,窃贼在偷走网友“黎明时分88”的爱车后,打算开往外地销赃。不料,还没开到河北省张家口市市区就因违规超车与一辆大货车迎头相撞,结果,网友“黎明时分88”的车被撞,滚翻到路边的沟里,因损坏严重,车辆已经完全报废了。大货车前脸也被撞花,货车司机受轻伤。肇事的窃贼也受了伤,但在事发后趁乱逃走了。当地交管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是因为桑塔纳司机违规超速驾驶造成的,该车应负全部责任。由于驾车的“司机”逃逸,这才通过查车牌找到了真正的车主网友“黎明时分88”。

受伤的货车司机要求网友“黎明时分88”赔偿人车损失总计5万元。网友“黎明时分88”赶紧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打了电话要求进行车损和三者的赔偿,保险公司在经过勘察和核实后,同意对网友“黎明时分88”的车辆全损进行赔偿,但拒绝了其他的赔偿要求。公司表示,由于导致货车司机受伤的行为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因此不予理赔。

专家分析

对于该保险公司的做法,都邦财险保险专家牛四强表示,从案例来看,保险公司的上述做法是合理的。

首先,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由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牛四强指出,本案中,网友“黎明时分88”的桑塔纳2000轿车被盗并由窃贼驾驶该车肇事,致使该轿车造成全损,符合该条规定的“碰撞倾覆”责任,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网友“黎明时分88”的全部损失。

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窃贼盗车后驾驶中肇事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不予赔偿是正确的。牛四强表示,这是因为,本案汽车相撞事故是由窃贼驾驶偷来的轿车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的,窃贼即不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也不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由此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不能予以赔偿。

律师支招

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勇提醒大家,本案窃贼除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即赔偿网友“黎明时分88”车辆的全损和被撞司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网友“黎明时分88”可报案追查窃贼,并向其要求相应的其他赔偿。而对保险公司来说,虽然保险公司已经赔偿网友“黎明时分88”车辆全损,但它也可以从网友“黎明时分88”处得到代位求偿权向窃贼追偿。

二、 被盗车投保金额高于实价保险公司被判以实价赔付

崔先生花2.2万元购买的面包车在投保后被盗,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他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27040元。近日,丰台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以车辆实际价格为准确定保险金,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崔先生17600元。

2005年3月7日,崔先生花2.2万元购买了一辆面包车,行驶证上记载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客为19人。同年9月29日,崔先生到保险公司投保,在提供购车发票等之后,业务员为崔先生填写了投保单,但将核定载客人数写成了5人,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该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33800元,崔先生为此支付了保险费2270.47元。

2006年3月20日,崔先生的车被盗,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崔先生没有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相关准确信息,将核定载客19人陈述为5人,影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性质和费率的确定等为由拒绝赔付。后崔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崔先生投保时提交的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原件上明确记载了保险车辆的基本情况,但保险业务员却将核定载客人数写成了5人,并按家庭自用汽车进行承保,收取了保险费,此错误的责任应在保险公司。

但因法律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崔先生投保时盗抢险确定的保险金额是33800元,而崔先生购车的实际价格仅为2.2万元,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给崔先生的保险金应为2.2万元的80%,即17600元。

提醒:盗抢险索赔注意事项

缺少证明将增加免赔率

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在办理盗抢险理赔时,如果不能提供保险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原始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丢失原装车钥匙,则要增加3%绝对免赔率。另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车内物品或零部件被盗,不赔

不久前,小刘放在车上的笔记本电脑被人偷走了,同时丢失的还有车上的气囊,小刘的车虽然投保了盗抢险,却遭到拒赔。保险公司解释说,盗抢险承保的是车辆本身,并不包括放在车内的其他物品,因此,笔记本电脑不在理赔范围;另外,盗抢险承保的是全车盗抢,因此,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也不赔。

债务纠纷属除外责任

陈先生因生意失败而背上了债务,债主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竟然偷偷开走了陈先生的车。陈先生以车辆被抢为由向保险公司报了案遭到拒赔。

原来,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为责任免除,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会为债务纠纷造成的车辆丢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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