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不断增加。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首先,我们来看看机动车保险的特点:
1、 不确定性。机动车在陆上行驶,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2、 扩大可保利益。如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3、 无赔款优待。它是机动车保险特有的制度,其核心就是为了解决在风险不均匀分布的情况下,使保险费直接与实际损失相联系。
4、 维护公众利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赔偿。
1、 保险机构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2、 保险机构设计承保方案,并试算保险费用;
3、 投保人填写保险单;
4、 保险机构进行验车、验证以及初审,审核;
5、 录入投保信息;
6、 复核后提交核保;
7、 核保通过后,承保机构收取投保人保费,并签发保单。
最后,新车在投机动车保险时要慎重:
一、 不要重复投保。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保险法》中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二、 不要超额投保或者不足额投保。投保人要根据车辆价值来投保,《保险法》中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 投保人要及时续保。车主要在保险到期前及时续保,万一车辆就在那几天出了事故,岂不是悔之晚矣。投保人最好在保险截止日期前,提前办理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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