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加深,低碳生活越来越受欢迎。不少保险公司发现商机,纷纷开始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起了解一下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保险产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好处是什么?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如何?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如何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到: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从而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
在确定将五大环境高风险行业列为试点范围后,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范围、最低赔偿限额和部门职责。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负责赔偿投保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由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漏、溢出、渗漏等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投保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发生的必要清污费用;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诉讼、仲裁、调查取证等相关必要费用;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此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中,也明确了投保企业最低赔偿限额将以100万元为起点,并设置若干档,投保企业可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限额。也就是说,企业在投保后,最低保障额将达100万元。
我省还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专项准备金。当年度赔付率(当年度保险赔款支出/当年度保费收入)超过80%,或单次事故赔款金额超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总额的30%,超过的部分可用理赔专项准备金进行赔付。
《指导意见》还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管,积极引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察、定损、理赔工作。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污染事故预防能力审查,采取措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发生。保险公司要提高承保、理赔等专业服务水平,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做好企业投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后的环境风险管理服务工作,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境风险排查服务,定期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理赔“绿色通道”,实行预付赔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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