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这个词对大家来说有点陌生,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什么是保险公估人,做保险公估人需要什么条件。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保险公估人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公估,单从字面意思来看,所谓“公”,是公正、公平、公道之行为准则的表示;而“估”是指估计、估价、估量的行为。两者结合起来,就是指以科学技术为手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客观事实和数据为依据,进行客观、合理、科学的估定。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以及出现的种种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市场引入了第三方即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估人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避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1. 评估职能。保险公估人所具有的是一种广义的(保险)评估职能,包括评估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
2. 公证职能。首先,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保险公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最具权威和资格;其次,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代表保险人,又不代表被保险人,完全站在中间、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3. 中介职能。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从事保险经济活动,并参与保险经济利益的分配,为保险双方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中介职能。
(二)保险公估人起源与信息不对称的关联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催生其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保险业发展初期,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存在着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可能性。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
(一)保险公估人防范保险诈骗中的作用
1.保障保险信息的有效沟通,减少保险双方矛盾。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从理赔金额上来讲是矛盾的。如果实际赔偿金额大于应赔偿金额,则保险人付出了额外利益;如果实际赔偿金额小于应赔偿金额,则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得到足额补偿。
由于保险双方在理赔问题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信任感,在这种情况下,市场需要保险公估人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介入保险理赔领域,提供客观公正的理赔公估服务。这样,在保险公估人参与的市场中,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维护,从而减少保险理赔领域中的矛盾和纠纷。
2.实现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和保险市场的公证性,减少“逆向选择”行为。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
3.有利于增强保险市场双方信用程度和减少诈骗行为。保险业的基石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而保险业的诚信又依附于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保险公估人引入保险市场后,其公开、透明的公估业务促使买卖双方自觉地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道德风险”逐渐减小,引导整个保险业的参与人减少诈骗行为。
(二)保险公估人防范保险诈骗中的问题
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保险欺诈属违法行为,并在《保险法》和《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总体来看,“法规对保险欺诈做出规定”“理赔欺诈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显然不能对保险欺诈行为产生有效的打击,而司法机关只对已经构成事实诈骗的行为进行惩罚,对于诈骗未遂以及被保险公司或公估机构及时阻止的诈骗行为没有相关的惩罚;另一方面,公估公司的调查结果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认可。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影响保险机构和公估机构打击骗赔的力度。因此,保监会应当积极推动研究反保险欺诈立法,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相关法律,使防治和惩罚保险欺诈犯罪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立法出台之前,相关单位应推动行业内的反保险欺诈法制建设。
中国的保险公估业2000年开始发展,到去年为止已经有11亿的收入。这中间被保险人最开心了,终于有了独立的、专业的、公正的提供理赔服务的公司。经纪人最开心了,节约了很多成本,只要指定了公估人,在第一现场、地震前线可以节约我很多的成本,又体现了公正服务。保险公司也开心,在大灾、巨灾面前,保险公司利用、公估公司的力量在过去十年解决了很多问题,而且保险公司平时不用储备特别多的理赔人员和各方面的专业人才。
保险公司在转嫁矛盾的时候,可以利用公估公司转嫁矛盾,想赔500万的时候,想利用公估公司赔200万,如果谈不成,后面还可以协调。如果公估公司做完了,无论是200万、还是300万,在付钱的时候,我还能说了算,公估公司都是听我的。我想节约成本也可以,今年定一个公估费率,明年还可以再降20%,都是我保险公司说了算,所以保险公司也非常开心。
公估在英国产生时,当时保险公司依赖本身雇员以及建筑商、测量师等各类代理人处理赔案,导致串谋骗赔事件屡见不鲜,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很大损害。19世纪中叶,英国防火保险委员会提出应由独立的并且具有相应法律地位的代理人即估价人负责赔案损失的调查;1867年,该委员会又进一步提出,保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必须委托独立人士提供关于火灾原因的调查报告,使调查结果免受双方关系人的左右,具有客观公正性;为此,该委员会又批准通过了一张估价人名单,名单列明估价人的专业技能,保险公司理赔时必须从中选择。1941年,英国公估师协会成立,1961年,演变为英国特许公估师协会。从公估在欧洲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展演变来看,保险公估具有天然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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