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08〕4号)规定,现将调整2013年杭州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有关事项如下:
一、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自2013年10月1日起月缴存额在132元(2012年杭州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元×5%的2倍)及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具体可贷额度依据职工月缴存额、房价、首付款比例及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根据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6417元),可贷额度限额的相应月缴存额标准为:
1.职工月缴存额低于470元(2012年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6417元/12×5%的2倍)的,最高可贷额度为15万元;
2.职工月缴存额高于470元(含)、低于1128元(2012年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6417元/12×12%的2倍)的,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
3.职工月缴存额高于1128元(含)的,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4.职工及其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计可贷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
三、上述杭州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9月30日止。
杭州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相关链接
一、办理时间
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凡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高新(滨江)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办理调整手续,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缴存基数
(一)基数口径。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财政、人事部门核定口径计算。
(二)基数上下限。根据“控高保低”政策规定,职工2009年月平均工资低于1100元(2009年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缴存基数按1100元确定;高于10987元(2009年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947元/12×3倍)的,缴存基数按10987元确定。调整前缴存基数达到10987元,不超过18311元的,可暂不下调。
三、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单位因经营困难,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需向中心备案。
四、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五、办理流程
(一)已开通网上业务功能的单位可登陆中心网站,凭用户名和密码在“单位业务”处下载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调整表。尚未开通网上业务功能的单位代理人请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缴存窗口,拷贝(请自备优盘)或领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调整表。
(二)各单位需认真填写调整内容,并于9月3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调整表(A4纸)报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登记确认;其中,采用下载和拷贝方式的单位按设定格式一并报送调整后的调整表电子文本。
(三)单位在7月20日后办妥年度调整的,另需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少缴补缴申报表》,办理自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四)单位在填报调整内容时发现职工身份信息有误的,须先办理年度调整手续,再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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