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
扬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成立于2003年,是直属市政府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座落于美丽的古城扬州国庆路北端,现有干部职工23人,担负着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重任。下设仪征、江都、高邮、宝应、仪征化纤和江苏石油勘探局6个分中心及城区、邗江2个管理部。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支付房租费用
在工作所在地内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
(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在工作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自有一套住房。
第二条 证明材料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具个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下列提取还应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支付房租费用
1、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配租证明材料。
2、承租公共租赁房的,应提供由住房保障部门登记的租赁合同。
3、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无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和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1、房屋权属证书(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购房发票)。
2、物业管理收费票据。
第三条 提取金额
(一)支付房租费用
1、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每6个月申请一次。
2、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支取金额,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租金核定支取金额。
3、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6个月的应付租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1、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的应付物业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2元/㎡?月),每年申请一次。
2、如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所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缴纳的,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第四条 其他
1、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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