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住房公积金利率 缴存基数调整

发布者:杜智哲|发布时间:2014-09-30 14:46:52

潍坊住房公积金利率是多少?您知道吗?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2〕28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住房潍坊住房公积金利率缴存基数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潍坊住房公积金利率缴存基数。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且上限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842元的3倍11526元。下限为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和1220元。其中,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高新区、经济区、滨海区、峡山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

潍坊住房公积金利率缴存比例。单位、职工缴存比例上限和下限,最高不超过各12%,最低不得低于各6%。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少缴或缓缴。

(二)各缴存单位应积极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工作。今后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单位信息和职工的移动电话、邮编、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职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方式

(一)各缴存单位办理基数调整与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二)单位基数调整时,经办人员到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拷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三)完善单位、职工账户信息时,各县市区公积金中心和市直营业部从数据挖据分析系统打印需完善《单位账户信息完善通知单》、《职工账户身份信息完善通知单》,由单位经办人员到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领取单位《单位账户信息完善通知单》、《职工账户身份信息完善通知单》,并拷取本单位《需完善职工账户信息表》。

其中单位账户信息需核对完善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2、组织机构代码;3、法人姓名、办公电话与移动电话;4、单位地址与邮政编码;5、隶属关系;6、是否法人;7、单位性质;8、经济类型;9、行业分类;10、发薪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与发薪日期;11、经办部门、联系人及办公电话与移动电话。

核对填写说明: “单位名称”应填写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应填写10位代码(包含中间短横线“-”),字母用大写;?“法人姓名、办公电话与移动电话”应填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法人姓名,姓名为两个字的中加不要加空格,办公电话填写7位号码,移动电话应填写11位的手机号码;④“单位地址与邮政编码”单位地址应填写单位所在地的地址,具体到县区、乡镇(街道)、XX路(街)XX号或邮政信箱号,并填写具体经办部门,邮政编码应为单位所在地的6位邮政编码;⑤隶属关系、是否法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及行业分类根据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证照如实填写;⑥发薪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与发薪日期、联系人及办公电话与移动电话根据单位实际填写,其中联系人应填写单位具体经办部门的人员,办公电话填写7位号码,移动电话应为该经办人员11位手机号码。

职工账户信息需核对完善以下内容:

1、缴存职工姓名;2、身份证号码;3、手机号码;4、邮编;5、通讯地址;6、电子邮箱(或微信号、飞信号)。以上前5项为必有项。

核对填写说明:““缴存职工姓名”应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姓名为两个字的中加不要加空格;“身份证号码”应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字母应大写;“手机号码”应填写11位的手机号码;“邮编”应填写对应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的6位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应填写能及时、准确收到信件的具体到县区、乡镇(街道)、XX路(街)XX号、XX楼XX单元XX室的家庭住址或邮政信箱号,提供单位地址的,应明确职工所在部门、科室;“电子邮箱(或微信号、飞信号)”应尽可能填写,方便以后公积金中心多样性服务的提供。

(四)各缴存单位应按要求将全部资料填写正确无遗漏后,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基数调整与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所需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和信息完善工作。

三、所需材料

(一)办理潍坊住房公积金利率缴存基数调整需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2、2014年6月份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报表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信息有变动的,需提供相关信息变更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和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账户信息完善通知单》各一份;

2、职工信息完善需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需完善职工账户信息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无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存在连续雷同数字等不规范情况的,需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与经单位盖章确认的《职工账户身份信息完善通知单》各一份;

4、对涉及保密规定不能提供信息的缴存职工,须由缴存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三)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的“住房公积金少缴或缓缴决议书”;

3、近两年单位财务报表。

公积金中心收到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缴存单位可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批准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的期限,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年。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可登录潍坊住房公积金网“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四)以上所需材料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四、潍坊住房公积金利率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接通知后要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工作作为规范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和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工作。

(二)各缴存单位调整缴存基数后应及时告知缴存职工本人,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因核对不严、弄虚造假,致使缴存基数调整后产生纠纷的,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三)各县市区公积金中心和市直营业部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无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存在连续雷同数字、身份证号码为15位等情况的职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待信息完善后方可办理。因单位原因未及时完善单位、职工账户信息,造成职工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和缴存职工保留追究缴存单位责任的权利。

(四)各县市区公积金中心和市直营业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程序,指定专人分别负责潍坊住房公积金利率缴存基数调整和单位、职工账户信息完善的初审、复核确认工作。对于材料不全、信息不完善的,应告知缴存单位补充材料、完善信息后再来办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单位、职工账户信息的准确、完整。要将单位上报的纸质材料和电子资料编号归档;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职工账户信息完善的初审、复核责任人和办理时间,以便于日后的内部稽核需要。

(五)各县市区公积金中心和市直营业部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经查实,将追究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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