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也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5-17 17:55:20

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社会上失业人员的比例也在逐步上涨,这给失业人员带来了很多的不利。而现在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失业人员不仅有了失业保险还有了生育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又能够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失业人员享受哪些生育保险的待遇呢?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后,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剩余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足额计发。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和生育津贴的发放工作。

第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中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于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死亡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在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假待遇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上述所称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2、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二、生育津贴待遇

1、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三、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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