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1、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2010年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2010年的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发生增减变化时,单位缴费基数同时相应调整。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参保职工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工资总额/12个月)作为2010年度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职工2009年度发放工资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月数平均计算2010年度的缴费基数。2010年度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总额核定当年度的个人月缴费基数。因特殊情况2009年度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以200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为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其数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一、对于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凡1999年1月1日后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以本人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和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做为计算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天津社保基数计算公式为:
1.基础养老金=〔(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0%
2.过渡性养老金=〔(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职工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
二、1999年1月1日后几次间断缴费的职工,在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以本人退休时的年、月减去累计间断缴费年、月所确定“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和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做为计算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
三、1998年12月底前间断缴费1999年1月1日后又继续间断缴费的职工,在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亦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但在确定本人“间断缴费年度”时,其1998年12月底前间断缴费的时间不予减除,仍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1999年1月1日后间断缴费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执行原市劳动局津劳险【1998】38号文件第二条(十三)项规定的“补齐”政策,即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不同缴费年限“补齐”标准的,基本养老金据实发给。但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的,按照我市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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