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下发的《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分为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本市内医保关系转移,也就是外地转重庆、重庆市内转险种两种类型。
若从外地转重庆,缴费年限认定方面,若参保人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符合一定情况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且不得重复计算。
具体情况可分4种,分别是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
流动就业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针对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通知指出,要想顺利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应尽快办理转移接续,时间限定为原参保地中断医疗保险缴费之月起的3个月内。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应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接续职工医保。
其中,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可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超过3个月接续的,也可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中,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补缴费期间,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按照通知,若参保人由居民医保转为单位职工医保,其用人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若由居民医保转为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后,从第13个月起,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最后小编提醒,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若想接续职工医保,应在原参保地中断缴费之月的3个月内,在我市办理手续,否则将影响本人待遇。如有想咨询其他有关重庆医疗保险的事宜,请关注开心保网重庆医疗保险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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