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一般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险。泰康人寿的团体医疗意外保险可以通过附加险的形式进行投保,与其他团体保险一同为团体成员提供医疗保障。
一般来讲,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障责任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但是,团体医疗意外保险中,对于“意外”的界定很明确,因以下几个方面发生的“意外”而产生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不给予理赔的: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产品特点:1、免赔额低,给付比例高;2、附加险,可与其他险种构成完善的保障计划。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本人支付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50元,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本公司按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的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人民币20元,每次住院天数以九十日为限。
高额无忧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特点:1、自选起付线,高额保障,安心无忧;2、为客户度身定做,灵活约定赔付比例。
产品责任: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就诊而导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保单年度内超过约定的起付线时,对于超出部分的费用,保险人按与投保人约定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投保时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世纪泰康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特点:1、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匹配,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2、支持门急诊医疗费用,免除后顾之忧;3、给付比例从50%-90%灵活选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就诊而导致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其年累计额超过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时,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部分,保险人按与投保人在保险单中约定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投保时在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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