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属于高危行业,费率比普通的内勤高些,可以买些意外伤害类险种,重疾与养老类也可以买。也可以由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来保障职工的意外风险。频繁发生的煤矿事故折射出目前我国安全生产还存在众多的问题。如何利用保险产品,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减少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的保证遇难或者受伤矿工的利益,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是保险业面临的一个新问题。目前,在商业保险方面煤矿工人可以选择的主要是井下意外伤害保险。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伤亡给予的工伤补偿均有详细规定,但是规定的赔偿金额很难满足伤亡矿工的经济补偿求。目前,部分省份通过政府文件的行政手段,将赔偿标准定在20万元左右,但这种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赔偿来源也没有具体规定。20万元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中最高7万元至8万元,这12万元至13万元的缺口,使得商业保险有了发挥作用的空间。
山西省出台《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省内所有煤矿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必须为煤矿井下职工办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每年交纳一次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的交费标准按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区分,井下职工交费金额暂定为:国有重点煤矿120元/人/年;地方国有煤矿180元/人/年;乡镇及其他类型煤矿240元/人/年。集体登记人员交费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交纳。交费标准实行1到2年后,按煤矿企业工伤发生率、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的使用以及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拉开交费档次,实行浮动费额。目前,阳泉市保险代办处已正式挂牌成立,开始实质性操作,地方煤炭企业的井下职工有望在明年年初全部参保。
投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煤矿企业中的井下职工,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地方国有煤矿在办理投保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人员名册,并按照井下职工实际人数进行投保;乡镇煤矿按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确定投保人数,生产能力为六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一百人;生产能力为九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一百五十人;生产能力为十五万吨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二百人;生产能力为二十一万吨以上的,投保人数不得少于三百人。
近日,太平洋寿险向红河恒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平分公司4名井下作业意外身故工人,赔付了总额为120万元的“安保互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太平洋寿险公司“安保互动”业务开展以来,单次事故赔付金额较高的一次理赔。
今年5月22日,红河恒昊矿业金平分公司投保了太平洋寿险“安保互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8月19日,4名工人在井下作业时,矿顶意外坍塌,致使4人被约10吨重的巨石压住,导致4人当场死亡。接到报案后,太平洋寿险迅速启动保险理赔应急机制,工作小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确定该事故属理赔责任范围,4名工人每人获赔30万元,共计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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