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过投保 意外伤害保险的朋友可能都注意到,保险合同中会附件一份《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一下简称《比例表》),保险公司在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理赔的时候依据此表来判定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但实际上此表是14年前制定,内容滞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理赔纠纷的发生。
据了解,现行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广泛使用的《比例表》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制定的,保监会成立后发布了《关于继续使用》(保监发[1999]237号文),明确各保险公司报备的险种条款与新签单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仍继续按照《比例表》执行,该《比例表》关于残疾等级、残疾程度分为7级34项。
法院经调研认为,相对于现代职业风险及活动以外危险的增加,《比例表》14年未作修订,内容过于滞后,且其中关于最高给付比例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像器官摘除、皮肤烧伤等在《比例表》中均找不到相应匹配的项目,甚至连骨折后造成部分活动功能受限致残的都不在《比例表》之列。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的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记者表示,他曾经遇到过类似的案件,上述《比例表》规定的面比较窄,一共是七级34项,而现在保险公司大多数保险产品都是根据这个《比例表》来确定的费率,如果将《比例表》的范围扩大,有可能会导致保险产品的价格提升。从保险业承担风险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希望能在其承担的风险与价格两者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他认为,《比例表》应该要修订,并且要与交通事故的伤残标准进行接轨。因为保险公司在一些情况下,对不属于这个表列明的残疾项目不理赔,会造成消费者对这个行业信誉的不理解。目前,国内主要有两大标准:一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另一个是工伤保险的伤残标准,而用得较多的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应该统一一个标准,而不是自己独立用一套标准,因为现在老百姓对保险认识不够,搞两个标准很容易造成误解。
为此,他建议,保险业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的伤残标准来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标准,同时使用最主要的标准会好一些。
据国内媒体报道,《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标准滞后问题其实早已引发保险业内部的高度关注。2008年,在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就已启动了对保险业现行的《比例表》标准的修订工作。
当时,中保协向各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下发征求意见,2008年8月,中保协共收到37家保险公司的回复,各公司在使用《比例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与目前通用的国家标准冲突。国家目前使用的涉及残疾程度鉴定的标准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某些客户特别是团体客户倾向于使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绝大多数公司都提出由于目前使用的《比例表》中的项目与两个国标不一致,同样的残疾程度在其他方面能够得到残疾赔付(如工伤残疾、交通事故残疾),而在保险公司却得不到残疾赔偿、残疾赔偿比例降低或需要重新进行残疾鉴定的现象,进而发生理赔纠纷。二是完整性方面欠缺。《比例表》多数项目集中在五官、肢体残疾,理赔操作中不少理赔案在该表中找不到准确的参考依据,如皮肤烧伤等。三是某些残疾程度的表述有待完善。
为此,绝大多数公司表示《比例表》在重新修订中要兼顾《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尽量缩小与其之间的差异,以减少因客户对残疾标准的异议或重复鉴定而带来的保险纠纷。
此后,2009年6月,中保协的人身险残疾给付表修订项目组召开视频会议,对《比例表》修订框架及各自负责的具体项目内容等进行讨论。
据悉,为推进《比例表》修订等专业领域工作,2012年10月,中保协正式成立了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法医学会、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及13家医疗机构各领域二十余名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将通过系统研究医学的最新发展情况,针对保险业制定行业政策标准、提出医学咨询和合理化建议。
对此,中国保险业协会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中保协牵头修订的《比例表》,已经告一段落,修订工作初步完成,目前正在走相关程序,正在等最后的对外公布的时间表。该人士表示,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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