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大病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及报销范围: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不苞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海门: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报销上不封顶
“年内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就可报销”、“报销比例最高90%,总额不封顶”、“通过医保卡直接划卡结算,即医即报”……8月起,海门市实施新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据介绍,海门市新实施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筹集。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予以支付:5万元及以下的,支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支付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支付80%;20万元以上的,支付90%。
同时,参保人员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制度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险卡直接划卡结算。参保人员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后,凭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到经办机构审核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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