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每一件事情都要保障国民有法可依。保险行业也不例外,保险法就是贯穿于保险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工具,今天就由小编总结介绍新《保险法》的知识亮点。
2009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由于新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并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设立了更多的“紧箍咒”,已经开始在产品结构上回归保障本质的保险业有望赢得更多的青睐,这其中就包括那些曾经对保险存有疑惑和担心的消费者。
那么,如何才能成为一名真正合格的保险消费者呢?
“新版的《保险法》,与2002年版的《保险法》相比,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而此前,由于对保险存有疑惑和担心,很多消费者即使有真实需求,仍不愿购买保险这个“必需品”。
新《保险法》显然有助于改变这一尴尬的现状。
据前述人士介绍,新《保险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而且其次,进一步规范了理赔流程和时限。此前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理赔上存在异议,理赔就被搁置下来,而新《保险法》则对理赔时间做出了明确限制。对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准入、服务规范等,新《保险法》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新《保险法》还增加了有关特殊情况也能获赔的条款。
当然,法规只是对保险公司行为进行了合规规范,要想真正保护自己的权益,投资者还需要做一名“合格”的消费者。
人寿理财专家建议,消费者走好以下三大步:
第一步:认真阅读保险条款。许多购买了保险的客户反映因嫌麻烦而没有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从而导致了之后不必要的纠纷。作为无形产品,保险合同承载着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按照新《保险法》,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保险合同。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应该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尤其是“免除责任”等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做出的投保提示。
第二步:“合格”的消费者要对自己有所要求。部分消费者购买保险是出于侥幸心理,有的甚至在生病后通过隐瞒过往病情等手段购买保险,最终导致不能得到理赔。如实告知是每个消费者的义务,也是成为“合格”消费者的最基本条件。
第三步:尽量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大多数消费者没有专业的保险知识背景,对自身需求及保险产品的功能不甚了解。目前许多消费者对保险的功能存在着误解,保险被许多消费者当做了投资、赚钱的工具,而忽视了其最基本的保障功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结合自身需求,才能理性地选择最优的保险规划。
亮点一:不可抗辩规则
亮点二: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何解读“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新保险法在这方面的明确规范,大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在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
“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对老百姓有什么好处?
一直以来,“投保容易理赔难”是我市投保人集中反映的问题。以前各家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大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例如,出租车司机任女士不久前驾车被一辆私家车撞了,她在理赔时遇到了这样的麻烦——“根据交警出具的认定书,私家车负全部责任,我和私家车主也已经达成协议,但私家车的投保公司迟迟不赔付。”在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问题不会再出现,保险公司必须10天内支付赔款。
在此次修订中,“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索赔需补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拒赔时说明理由等服务承诺都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中。中支理赔服务一直坚持“催赔服务、拖赔投诉”工作措施,理赔时效和客户满意度较高,一季度10日结案率达到91.2%,在全省位居前列,但是新保险法执行后,由原先60日内做出决定,变为30日内做出决定;并且10日结案率要求达到100%。这对于我们目前理赔服务来讲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亮点三、核保期内也要赔付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如何解读“核保期内也要赔付”?
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事实上,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新保险法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下来,保护了投保人利益。
“核保期内也要赔付”对老百姓有什么好处?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因为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对这个问题目前泰康在投保单中设有临时保障声明,也就是说在收到保费到正式签发保单这个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将承担身故保险金额20万以内的给付,因此这个还是有效的保护了客户的利益,同时和新保险法的要求也是一致的,至于新法执行后给付标准相信行业内会有统一标准,我们按照执行也就可以了。
亮点4: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金融专家认为,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亮点5: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为了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了更严格的规定。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专家解读:专家表示,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附格式条款,是终稿中新增的一条,“主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而不是在投保以后才看到保险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由于其不可更改性、附合性的特点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造成其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普遍性,而日常消费活动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则被称为霸王条款,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合同法对非格式条款提供者提供倾向性的保护,尤其对消费者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却大大增加其履行合同的难度,使许多保险公司及大型商家履行合同成本明显增加,违反格式条款最初设计的经济性原则。司法解释(二)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视为其采取合理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减轻提供格式一方的举证责任,使格式条款趋于公平,更符合其经济性原则。
亮点6:特殊情况也能获赔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会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专家解读:保险专家指出,原来的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明显不公平。所以新保险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
此外,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从以上6大亮点可以看出,新《保险法》加大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保险理赔的纠纷,便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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