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在2012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4.36亿元,最低资本为9.08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8.06%,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为此保监会决定暂停幸福人寿新的分支机构批设。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是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五家企业发起组建的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幸福人寿于2007年11月5日正式成立,现有注册资本23.18亿元。主要经营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与人身保险相关的再保险业务。
3月14日,保监会正式向长城人寿、幸福人寿、合众人寿和昆仑健康保险四家公司下发监管函,这四家公司皆是因为偿付能力问题而收到了保监会的监管函,其中幸福人寿不光被叫停分支机构的批设,同时保监会还要求该公司自3月20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
据了解,长城人寿2012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3.68亿元,最低资本为3.56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3.4%,属于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充足I类公司,故保监会暂停了该公司新的分支机构的批设。同时,保监会还要求该公司实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
而幸福人寿收到了更“严厉”的监管函。据了解,幸福人寿在2012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4.36亿元,最低资本为9.08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8.06%,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为此保监会决定采取监管措施。即暂停幸福人寿新的分支机构批设,同时保监会还责令幸福人寿自2013年3月20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不过续期业务不受此限制。
此外,昆仑健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不足,只有32.68%,虽然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但其增资正在办理之中,所以保监会只是暂停了其新的分支机构开设。合众人寿也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据了解,保监会将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分为三类,即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属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可以正常地开展业务;偿付能力处于100%~150%的,属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将会被保监会列为关注类公司;如果偿付能力低于100%的,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是保监会的重点监管对像。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所在。保监会一直对此高度重视。保监会去年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计划用3至5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依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状况不同的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合众人寿与长城人寿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幸福人寿和昆仑健康险属偿付能力不足,保监会暂停其增设分支机构。从四家险企的资质来看,过去一年的资本市场低迷可能是导致四家险企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知识链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最低偿付能力和实际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必须满足的偿付能力要求,即由保险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在存续期间必须达到的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差额。
实际偿付能力是指根据监管法规、会计准则调整后的认可资本,即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必须大于保险法规规定的金额,否则保险公司即被认定为偿付能力不足。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也正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的力度,并针对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例如,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指导接管。
保险公司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增加资本和实际资产,限制包括董事、高管们的薪酬和股东分红,减少其他的业务成本开支,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防止风险的扩大和带来更严重的后果。这既是保证保险公司安全稳定和持续经营的需要,更是帮助被保险人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总之,为了促进保险公司更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其偿付能力,一方面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还要引导保险业自身优化险种、分散风险、稳健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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