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怎么领取的?我们没有东莞户籍能否领取呢?”一位外地在东莞工作的网友问到。
据了解,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财政全额拨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东莞市户籍的被保险人,由单位按缴费基数1.5%、个人按0.5%缴纳失业保险费;非东莞市户籍的被保险人,由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1.5%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由于缴费标准不同,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和非东莞市户籍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有所区别。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非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根据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6%;2003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3%,剩余不满一年的缴费月数与2003年7月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当东莞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再次失业时,核定领取待遇的期限可与上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前后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其中,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只能领取上次失业尚未领取完的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是多久?
失业保险金并不是无限期领取,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根据规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一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就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并不是无期限领取,每次失业核定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非东莞市户籍的失业者,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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