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的一早,家住南昌市红谷滩的黄先生发现,自己刚买不久的新车左侧前后两个车轮没了。他随即联系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理赔中心。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他,轮胎被盗不属于理赔范围。
其实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不属于理赔范围”也熟听于耳,保险公司均以此不在理赔范围内,将消费者的维权挡在门外。大多数的消费者认为盗抢险属于霸王条款,但是在目前的民事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框架内,他们的举证工作困难重重。如何突破这种限制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保险公司又该如何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
类似这样的事情还发生在一家贸易公司的身上。某贸易公司将本单位一辆已使用13年的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种类是全险,投保金额为30万元,保险公司足额收费后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期内,该车被盗,查无下落。贸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30万元的80%即24万元理赔。理由是:1.保险金额30万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2.该车购置虽13年,但因很少使用,且保养很好,所以认定价值为30万元符合实际,保险金额没有超过实际价值;且保险公司已按保险金额30万元计收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只同意给予10万元的80%,即8万元。理由是保险单正本背面印载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中已载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按下列公式确定: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这些案件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开心保网小编认为,关键是保险公司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向消费者宣传时“都没有问题”,消费者找其理赔时“都是问题”。
针对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时,各位专家发表了以下看法。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杜宇
从实践中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往往避开对自己不利的,将有利的告知消费者,没有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一旦出现纠纷,保险公司却说已经告知了。消费者遇到这样的问题,也确实很头痛。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规范保险公司,可以借鉴人身保险的做法,保险公司设立电话回访制度,明确告知消费者买了哪些保险,哪些条款是免责的。
●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教授 李伟达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采用的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即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徐静
对于轮胎被盗,不在盗抢险理赔范围之内,尽管《保险法》上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注意提示消费者,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但我认为,对于已经标示出来了的,足以引起消费者重视的条款,应该区分对待,如果这个条款连普通人都能理解,也没有什么异议,仅仅是因为消费者在买了保险后,不去仔细看条款,等到有纠纷时,才了解到该纠纷不在理赔范围内,那么就不应该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而对于那些比较晦涩难懂的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就有责任和义务做明确提示,并保留证据,这样就可以减少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私家车车主 黄先生
盗抢险理赔范围的公平问题,立场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从保险业来说,他们认为是公平的,因为盗抢险的理赔范围扩大到汽车的零部件,势必会加大他们的工作量,进而增加他们的成本。但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目前的盗抢险是有失公平的,用一些消费者的话说,整车被盗的可能性极小,早知道汽车零部件不在理赔范围内,还不如不买盗抢险。这与《保险法》要保障投保人的利益相违背的。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合同法讲师 张继恒
投保人要提高自己的投保意识,不要抱有侥幸心态。事实上,除了交强险外,其他的商业险种,消费者要根据自身情况,理性选择。盗抢险是汽车全险中的一种,但是消费者的理解与保险公司作出的解释时常有出入,这就要求消费者在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条款、保存好保险公司提供的一切资料,作为证据,在存在纠纷时以便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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