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酒后无证驾车,将两人撞伤,一人撞死,近日,被环翠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赔偿受害人57万余元,其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18万余元。
2012年7月28日晚,王某酒后无证驾驶轿车,在张村镇长江街与普陀路交叉路口,将骑自行车的李某和乘车人林某撞倒,随后,王某驾车逃逸过程中,在逃至沈阳路路口时又将骑自行车的张某撞倒,又继续驾车逃逸。李某和林某受轻伤,张某因头部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环翠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无视法律,酒后、无证驾车,且在肇事后继续驾车逃逸,造成一被害人死亡,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此外,王某依法赔偿李某共计57万余元。
据审理查明,王某所驾的车所在保险公司应对在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医药费等共计6万余元,赔偿林某医药费等共计4000余元,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总计18万余元。
针对王某的情况,酒驾加上无证驾驶,错上加错,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那么,按照我国的法律,酒驾和无证驾驶都是如何规定的?要处以哪些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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