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6名出租车驾驶员在中华南路违停上下客,被交警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当日上午10时许,贵阳交警二大队五中队民警在中华南路设置临时检查点。现场一位交警表示,该路属于严管街道,市民如需搭乘出租车,可前往附近次干道候车。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科有关负责人表示,贵阳市各条主干道上交通压力相当大,“哪怕是一辆车随意违停,不到1分钟时间,便可导致周边几条道路出现缓行或拥堵。”
近年,随着贵阳市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中心城区道路交通拥堵问题逐渐显现,部分驾驶人员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车辆乱停乱放等严重影响市区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情况较为突出。据统计,在所有交通违法行为中,“违法停车”和“不按照指挥灯信号通行”的情况约占30%以上。
有关人士称,从2004年开始实施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对“违法停车”和“不按照指挥灯信号通行”等违法行为处以100元定额罚款的规定过于单一笼统,不能区分情节轻重,难以达到立法所期望的惩治严重违法行为和教育惩戒轻微违法行为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2011年特对《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2011年1月,贵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
据悉,《修正案(草案)》将二十七条的罚款款项由10项减少为8条,罚款金额由原来的定额100元修改为20元-100元;将二十八条的罚款款项由5项增加为7项,罚款金额由原来的定额200元修改为20元-200元。
我们来看看,交法里对违章停车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如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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