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男子吸毒后酒驾 终酿惨剧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7-18 15:48:19

近日,镇江新区平昌新城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达到现场后,发现这辆白色桑塔纳轿车侧翻在路边的水渠中,驾驶室中躺卧一名中年男子。无论民警怎么敲打车窗,该男子始终没有任何反应,民警立即展开了营救。

当民警将该男子从车里拖出后,一股浓浓的酒气扑面而来,在场负责指挥的民警意识到司机涉嫌酒驾驶。经现场救护人员的检查确认,该男子身体状况并无大碍后,民警将该男子带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该男子自述姓名朱某某,经警方网上查询比对确认,朱某某属涉毒重点管控人员,随即,民警对其进行了尿检,检测结果朱某某尿样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甲基苯丙胺正是冰毒的成分。

经进一步询问,朱某某承认在上个月,伙同他人在丹阳、镇江新区等地吸食冰毒两次,并于次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2013年最新出台的酒后驾驶处罚规定,同2012年酒后驾驶处罚规定相同。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将受到以下处罚:
  • 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 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 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 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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