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1岁的小冯应聘到石河子市一家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试用期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小冯向公司提交了“因本人家庭和经济的原因,暂不交社保”的书面意见,单位因此一直没有给她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2010年4月底,小冯因病休假,但单位通知其对去对帐,被她拒绝,不久她就接到了公司一份劳动关系已解除的通知。
合同期限未满,就被企业解约,小冯在气愤中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并缴纳相应的社保等。
仲裁委对小冯的诉讼请求给予了支持。 公司不服,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当庭提交了小冯当年写的书面申请,认为“她是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司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员工做出书面承诺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纠正。因为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法定义务,是不可免除、放弃的。 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社保。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决: 公司支付小冯所欠工资3600元,并缴纳小冯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小冯承担。
社保具有强制性,不能自愿放弃
社保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等特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是无效的。如《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单位来说,还存在另外一层风险: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很有可能被员工反诉当初是因胁迫写下放弃社保申请;而《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本就违法无效,最后用人单位不得不承担相应责任。而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明确,对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有权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保。
单位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为由,作为不缴纳社保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法定义务,是不可免除、放弃的。单位以此拒缴社保,是和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相抵触的, 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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