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规定,今后企业老板要为建筑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向市场化转轨的一个重要举措,此举是借助保险公司提供的安全技术服务及浮动保险费率机制,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达到健全安全生产制约机制的目的。
人身意外保险金额不少于10万元
据悉,关于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意见》明确在广东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拆除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施工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每一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保险金额不少于10万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挂钩
为促进安全生产,《意见》提出,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凡取得省、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下浮费率;凡发生过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险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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