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因其在车险种特殊的地位,一直受到广大有车人士的重视。对于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原来的条例有何变化,可能还有一些车主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就跟随开心保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一条规定引起了许多人的注意: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之前交强险费率上浮与否,只跟是否发生责任事故有关。那么,什么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上浮保费?上浮的幅度又该是多少呢?据记者了解,2009年12月,江苏省保监局、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曾经联合发布过一个《交强险交通违法行为费率浮动对照表》,交给公众讨论,如把机动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交强险费率上浮60%,醉酒驾驶上浮60%,饮酒驾驶上浮30%,闯满三次红灯,上浮10%,交强险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调整系数实行累加,最大不超过60%。但发布之后,就没有下文。现在交强险条例已经修改,这项工作应该又进入到了日程,相信不久后具体费率浮动的办法就会出台。
新修改的《条例》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这也意味着,设定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在这之前,交强险一直饱受诟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目中获利颇丰。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早已超过1亿辆,只要投保率达到80%,每年交强险的保费收入就能达到800亿元。而根据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统计,赔付额最高每年也只有177亿元左右。余下的620多亿元,扣除税金、管理费、手续费(合计不会超过200亿元)后,还会有400多亿元的结余。
不久前,最高法出台了司法解释,要求醉驾、毒驾等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给予赔付。
南京一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透露,按城区大队来说,一个大队每天处理大小事故共计200余起,但醉驾引发的伤人事故有时候一天都没有一起,而毒驾更是鲜见。根据现行的交强险条例,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可不理赔。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因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肇事者垫付,如果肇事者家庭经济本身也困难,就出现了扯皮的现象,受害者躺在医院无钱医治,而醉驾者被关在看守所内,也没有钱赢得受害者的谅解,受害者家属只好一次又一次找交警,但面对这样的情况,交警也无能为力,只能让他们去寻求法院的帮助。
因此,现在在处理醉驾引发的伤人事故时,交警也留了一手。“如果人身损害比较大的,我们会建议受害者家属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位交警说,根据一般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固定完证据后,肇事车辆应该发还给肇事者,其他的赔偿部分可以交由保险公司处理。但遇到醉驾事故,交警不太敢把肇事车发还给车主,“万一肇事者没有钱赔偿,受害方就没有任何的救济途径了。”因此,他们会建议受害者或者家属,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先把肇事车保全下来,万一肇事方无钱赔偿,至少还有一辆车在手里可以拍卖。但最高法新的司法解释如果得以实施,“我们就可以按照普通事故的流程去处理。”这位交警说,交强险一般最高赔额为12万元,其中财产损失2000元,其他的都是人身伤害等损失。当伤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肇事方就可以申请保险公司支付最高为1万元的医疗费用,打到伤者医院的账户,先让医院对伤者进行救治。
条例将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外资险企的加入意味着更多的选择。在中资险企独霸车险市场的情况下,“理赔难”备受广大车主诟病。在缺乏有效竞争的环境中,保险公司缺乏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产品创新的动力与压力。
交强险条例实施办法相比较原来的实施办法更加人性化,因此一经推出,便广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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