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工伤保险条例2010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通过对比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发现,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不同级别伤残等级的补助标准都有提高,其中将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增加了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保障水平。
工伤保险条例2010最合理,最体现社会关怀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原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在改成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这体现了不同地域赔偿标准的统一,实现“同命同价”,可以说体现了对工伤受害者的安抚。
闫新生表示,工伤保险条例2010要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实行暂行标准的项目,要向工伤职工和相关人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其中,按照《条例》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暂按我省《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待新的《实施办法》修订后,如新标准高于现行标准,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这位负责人解释,工伤保险条例2010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三是工伤保险条例2010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工伤保险条例2010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是工伤保险条例2010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借鉴了国际经验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工伤保险条例2010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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