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业人员来说,失去了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生活得不到保障,面对疾病袭击,生活便会更加困苦。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颁布实施了失业人员医保来保障失业人员的医疗健康问题。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无疑是雪中送炭,贴近民生的政策。那么,失业人员医保如何办理呢?下面将为您详细说明。
失业人员医保办理参保手续应提供哪些材料
1.首次投保(从未参保):"户口簿"、"劳动就业手册"和一寸黑白、彩色照片各一张。
2.再次续保(原有单位参保):"户口簿"或"身份证"、"劳动就业手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和"医疗IC卡"。
失业人员医保办理地点:可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登记申报科或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选择确认当年度缴费基数。
失业人员医保委托代扣
1.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缴费凭证、代扣人身份证和代扣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活期储蓄存折、牡丹信用卡、牡丹灵通卡或储蓄卡,仅限其中一种),到就近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的有关手续。
2.如代扣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挂失,可凭本人身份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领缴费凭证,并重新与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手续。
当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后,本人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在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同时,即可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同时享受医保待遇。
纳入失业人员医保的领取失业金人员,缴费基数是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过,这笔费用无需个人缴纳,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仅如此,由于领金人员还与在职职工一样,有个人医保账户(也就是北京银行的存折),因此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参保费用还将按规定计入领金人员个人账户中,每月可打入百余元。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至系统为其缴纳医保费完成的这段时间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完成之后,可以到参保的街道社保所办理手工报销。
此外,在同一个自然年内,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发生的门诊或住院费用,可以与失业前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享受同一门诊或住院的起付线,不会二次计算。
按照规定,领取失业金人员须每月到社保所报告就业情况。因此,市人力社保局提示领金人员,如果连续两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则即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重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医疗参保缴费手续也需同时重新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不予补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医保待遇随之停止。如果仍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果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到人才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如果到单位就业,可按职工基本医保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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